打赏主播一定是赠与吗?

来源:天斗律师事务所 作者:梁宏刚 时间:2022-02-25

       网络直播、直播带货,如今已经成为很成熟的商业模式,以前网络直播者,多为草根,素人,如今很多明星艺人也开始网络直播或直播带货。无论是网络直播还是直播带货,成就了很多网红主播,常言道,“人红是非多”,但在直播这个行业却是“人红打赏多”,主播也顺势成为了一个高收入的职业,主播收入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直播打赏,一部分是直播带货。而单就直播打赏就存在很多争议与纠纷,经常能看到“熊孩子打赏主播”,“丈夫偷偷打赏主播”后,通过报警和网上曝光想讨回打赏的新闻。我们就主播打赏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明确该类新型事物的内在法律关系,有助于各方主体防范法律风险,有助于明确各自的法律角色,避免纠纷发生以及化解矛盾。

       一种观点认为主播打赏属于赠与法律关系。打赏,顾名思义,就是网络用户对主播的表演表示认可,根据个人意愿,随意性打赏,可能是价值一毛钱的礼物,也可能是上千元的“跑车”、“飞机”。如同街头艺人,路人根据个人喜好和善心,随意放一些钱币。用户与主播之间明显属于赠与性质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打赏从形式上看,也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单务、无偿,无论打赏多少,都是个人真实意思表示。

       一种观点认为用户与主播或平台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用户在观看直播时对主播的打赏,并非直接对主播的赠与,网络直播平台收取打赏后,主播按照与直播平台的协议获得分成。用户不是直接用金钱打赏,而是先向平台充值,然后再换取道具,使用道具打赏,而道具不能直接兑换回金钱,用户使用道具对主播进行打赏并非单向的,而是平台或主播对于打赏用户予以其他形式回报,如打赏用户具有不同等级、权限、奖励等,因此该打赏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的特征,因此打赏主播系一种网络消费合同关系。

       通过检索2016年7月(2016年系网络直播元年)至2022年1月份的全国各地法院判决,目前检索出100多份相关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判决分析,前期法院判决多认定主播打赏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近几年的法院判决更多认定主播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

       网络直播中,主播、平台、用户等各方应当按照网络服务合同的性质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该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如用户因直播打赏发生纠纷,应按照网络服务合同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