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外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

来源:互联网 作者:梁宏刚 时间:2022-05-17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家族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均为家族成员,其股东成员均为台湾户籍,平常也居住于台湾。公司设立之初,均由父亲出资,由长子担任董事长,次子担任总经理,儿媳妇担任监事,而实际控制人系父亲。2009年,长子因罹患重病回台湾治疗,在此期间,公司将董事长更换为父亲,法定代表人也更换为父亲,不久,长子之股权也变更为父亲名下,次子也回台湾,股权也变更至父亲名下,父亲又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现任妻子。因拆迁,公司获得上亿元的补偿款,2019年,父亲因病在台湾去世,未留下书面遗嘱,遂遗产之争演变成股权之争。因公司位于北京,据此,长子将继母、其弟弟及叔叔等人列为被告,以股权转让协议书并非系其本人签字,当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并诉请返还目标公司的30%股权,该案由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时,就同一股权纠纷事宜,境外刑事案件与境内民事案件先后启动,如该两案均发生于境内,则必然会遵守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并无异议,然则一刑案发生境外,境内民事案件该如何审理呢?本文试就该问题展开论述,抛砖引玉,以供大家参考。

二、涉外刑民交叉案件不同观点之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审判原则,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属于公法范畴,而民法,属于私法范畴,本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均为同属台湾户籍,根据属人法的国际法原理,他们受其本地区刑事司法管辖范畴 如构成犯罪,则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民事纠纷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予以处理。

 
首先,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不同法域之下的司法机构审查,而不是同一个法域,同一法域是“先刑后民”司法原则适用的前提。

假设该刑事案发生于国外,且涉外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且其中一方为境内公民或法人单位,则涉及对刑事案件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或审查阶段,如存在刑民交叉,则民事审理应当中止,遵循先刑后民原则。    

    

 

1北京法院民事一审阶段:一审开庭审理,虽然一方提及台湾刑事案件,但原告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法官也仅做简单了解,中止审理,也对刑事案件未做评判。台湾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北京一审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书。

3民事二审阶段: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将刑事司法文书作为证据提交二审法院,法院将该证据向诉讼双方进行了交换,并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最终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未见法院对其合法性和证明目的阐述及评判,故不清楚二审法院的最终意见。

 

 

<p style="margin: 0px 8px 0em;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font-family: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7px;="" letter-spacing:="" 0.544px;="" line-height:="" 1.75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综上所述,就涉外刑民交叉案件,如刑事案件发生在境外,即便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存在同样的请求事项,但因涉及不同法域,涉及刑事程序的公法属性,国内民事审判程序不会中止。但无论涉外的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以及判决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供境内法院审判或裁决时作为参考证据,由此可见,两个不同法域的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程序上并行,在事实认定部分互有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