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外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
来源:互联网 作者:梁宏刚 时间:2022-05-17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家族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均为家族成员,其股东成员均为台湾户籍,平常也居住于台湾。公司设立之初,均由父亲出资,由长子担任董事长,次子担任总经理,儿媳妇担任监事,而实际控制人系父亲。2009年,长子因罹患重病回台湾治疗,在此期间,公司将董事长更换为父亲,法定代表人也更换为父亲,不久,长子之股权也变更为父亲名下,次子也回台湾,股权也变更至父亲名下,父亲又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现任妻子。因拆迁,公司获得上亿元的补偿款,2019年,父亲因病在台湾去世,未留下书面遗嘱,遂遗产之争演变成股权之争。因公司位于北京,据此,长子将继母、其弟弟及叔叔等人列为被告,以股权转让协议书并非系其本人签字,当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并诉请返还目标公司的30%股权,该案由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时,就同一股权纠纷事宜,境外刑事案件与境内民事案件先后启动,如该两案均发生于境内,则必然会遵守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并无异议,然则一刑案发生境外,境内民事案件该如何审理呢?本文试就该问题展开论述,抛砖引玉,以供大家参考。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审判原则,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属于公法范畴,而民法,属于私法范畴,本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均为同属台湾户籍,根据属人法的国际法原理,他们受其本地区刑事司法管辖范畴 ,如构成犯罪,则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民事纠纷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予以处理。
假设该刑事案发生于国外,且涉外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且其中一方为境内公民或法人单位,则涉及对刑事案件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或审查阶段,如存在刑民交叉,则民事审理应当中止,遵循先刑后民原则。
1、北京法院民事一审阶段:一审开庭审理,虽然一方提及台湾刑事案件,但原告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法官也仅做简单了解,中止审理,也对刑事案件未做评判。台湾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北京一审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书。
3、民事二审阶段: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将刑事司法文书作为证据提交二审法院,法院将该证据向诉讼双方进行了交换,并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最终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未见法院对其合法性和证明目的阐述及评判,故不清楚二审法院的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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