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被害人承诺”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嘉晨 时间:2022-05-17

 
 
 
 
 
(1)承诺的主体要件:被害人的承诺能力,需要被害人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能够明确认识到承诺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
(3)承诺的权限要件:对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即被害人只能对其有自我决定权的法益作出承诺,如被害人对没有处分权的事项作出承诺,则承诺无效,根据刑法理论,法益分为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后两者都是刑法保护的公共利益,个人对其没有处分权,因此被害人承诺范围仅限于可以支配和处分的个人法益,且生命法益和严重的健康法益不能放弃。同时,被害人作出的承诺也仅能使对其“自身”权益有关的承诺,对他人的法益无权进行承诺,是无效承诺。
(5)承诺的内容要件:行为人实施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需要一致。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承诺要有明确的认识,对被害人权益的损害应当在承诺的范围内进行,对于超出承诺范围造成的损害,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这是因为超出承诺范围的损害与未予承诺的损害一样,完全是行为人单方面作出的加害行为,对此应当以犯罪论处。
三、关于我国的适用现状

遗憾的是,由于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因此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着一些困难,查找了相关检察文书与裁判文书,也看不见适用被害人承诺理论出罪的情形,但对刑法理论的研究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刑法的司法实践中,否则有再多的理论也是空中楼阁,应当将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作为原则性规定,之后不断细化该规定,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从而给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以达到社会和谐稳定,才是刑法的终极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