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赔偿假酒案--王先生诉甲公司及乙女士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作者:刘坤
时间:2022-05-23
后来客户告知王先生,收到的酒有问题,喝起来发现是假酒。王先生于第一时间联系甲公司老板乙女士,但乙女士称自己出售的是正品五粮液名酒。经王先生去五粮液的专卖店询问,得知王先生在甲公司处购买的非五粮液公司生产的正品。
王先生认为被告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经其数次交涉,甲公司及乙女士均不承认且未退还王先生已经支付的款项。
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及乙女士支付王先生10万元。
一、 此类案件中,原告主体需适格,原告需是“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有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之规定,该法保护的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应以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来界定。
这一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原则,而且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一致(有些单位为职工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对职业打假人进行明确定义。按照其字面意思,所谓“职业打假人”应该是以打假为业,一般会主动进行寻找假货,知假买假或者疑假买假,进而维权的人。
所谓奢侈品,百度百科的定义为奢侈品(Luxury)(超出人们生存发展需要范围的消费品),在国际上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在经济学上讲,指的是价值/品质关系比值最高的产品。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奢侈品又是指无形价值/有形价值关系比值最高的产品。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对其抗辩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该商品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对于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消费者作为原告,要求销售者向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应是双方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
据此,一个客观存在、成立并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应该具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出卖人收取价款的法律行为的存在;仅凭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作为消费者,其从被告处购买涉案商品或者服务、将涉案商品或者服务保存、鉴定这一全过程,应尽可能避免证据的取证瑕疵。
简言之,为避免因取证、举证的瑕疵而带来的诉讼风险,公证取证应该是最权威、最稳妥的方式了。
比如在本案中,王先生如果仅以其从甲公司处购买的案涉五粮液酒为假酒为由,要求甲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其是否具备请求权基础。
甲公司销售给王先生的是假冒五粮液酒,但该酒是否当然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能直接适用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也关系到王先生向被告要求十倍赔偿是否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2、“假一赔三”是针对商家的欺诈行为。
3、职业打假人能否获得假一赔十的赔偿
综合来讲,法院会综合考虑其购买频次来判定是否支持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p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font-family: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7px;="" letter-spacing:="" 0.544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