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构成什么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占乐胜 时间:2022-06-22

案件索引:
 
(2021)京0105刑初2999号,刘某某、刘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被告人:刘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来京参与他人组织的“仙人跳”行为。2021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某酒店内向杨某某卖淫后,伙同他人采取言语威胁方式向杨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5988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1年6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向王某卖淫后,伙同他人采取言语威胁方式向王某强行索要人民币64688元。

 

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6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某酒店向于某某卖淫后,伙同他人采取言语威胁方式向于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于2021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各自手机一部被扣押在案。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23750元在案。

 
公诉机关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于2021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刘某某数额巨大,刘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基础上,提出部分数额应予扣除等从轻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式索取财物,其中刘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刘某犯罪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结合现有交易记录和双方互动过程,能够将卖淫所得同敲诈所得区分,控方已做区分。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但可以考虑其相对作用,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刘某参与敲诈勒索线索的前提下,针对其同一时间段、来源不明的收入情况进行讯问,其在此范围内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从而供认出对于某某实施了敲诈行为,该种情况并不属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故不应认定自首,但考虑到其确属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据此找到被害人取证这一过程,可以认定坦白,兼之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涉案款物一并依法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人民币二万五千九百八十八元,发还杨某某;退赔人民币六万四千六百八十八元,发还王某。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于某某。
 
五、在案之人民币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元用于执行本判决主文第三项。
 
六、手机二部依法没收。
 
相关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仙人跳”?
 

通常来讲,仙人跳是一种利用男人的猎艳心理,以从事淫秽活动为由头进行的非法行为,主要目的是敲诈财物。

 

“仙人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利用女性勾引落单男性开房或以卖淫嫖娼为幌子,在实施过程中或事后,以捉奸或报警强奸等言语恐吓的方式索要财物;

 

二是在卖淫嫖娼时趁事主不备盗窃财物;

 

三是以卖淫嫖娼为幌子,通过暴力索要财物或者逼迫事主说出银行卡密码,而后去银行取走现金。

 
二、“仙人跳”构成什么罪?如何量刑?
 
(一)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上述案例,刘某某和刘某在实施卖淫后,采取言语威胁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属于典型的“仙人跳”,其犯罪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仙人跳”的第一种方式就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型“仙人跳”。

 
(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犯罪嫌犯人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时,趁他人不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现金或手机等财物,属于上述“仙人跳”的第二种方式,即盗窃型“仙人跳”。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三)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时,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甚至使用暴力强制他人说出银行卡密码而后取走现金,属于上述“仙人跳”的第三种方式,即抢劫型“仙人跳”。这种情况下,则可能构成抢劫罪。

 
(四)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仙人跳”时,除涉嫌以上三个常见罪名外,还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在具体的个案中,则有可能数罪并罚。
 
(五)关于量刑,法院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手段的恶劣程度、违法所得金额、是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具体情况,并区分主从犯,进行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