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斗研究 | 试论商事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来源: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美景律师 时间:2024-08-15

 

问题的缘起

大量民商事合同(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等)中,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发生纠纷后,一方按约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出具裁决书。

从审理程序上,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相较于法院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等多阶段维权流程,仲裁程序一裁终局、程序简化、效率更高。

从生效机制上,法院判决,往往要二审终审后才生效,且二审后还有再审、抗诉等监督程序,案件结果始终存在一定变数,不到最后一刻,诉讼各方均不敢懈怠,整个流程下来,耗时几年,形成持久战。而仲裁裁决作出后,就具备了生效、要求对方履行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但,凡事皆有两面性,仲裁裁决虽“一裁终局”、“一锤定音”,但也给其自身的纠错,带来了更多的难度和挑战。

若一方发现裁决书确实存在疏漏、错误甚至严重问题,如何突破“一裁终局”、进行维权救济?具体是向仲裁委提出还是向法院提出?申请事由是什么?有哪些时限要求?(有的维权方式需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提出,有的只需要在收到裁决书后的6个月内提出,但不管期限长短,均过期不候)

很多仲裁案件当事人收到裁决后,需要面临和思考这些问题。

经检索发现,网络上的相关文章,虽数量繁多,但海量信息,增加了当事人信息筛选和学习成本,尤其是,不少文章论述专业,不适合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理解、领会,更适合律师或仲裁员之间专业探讨和交流。也许,屏幕前的你,此刻只是想大致了解,自己手中的这个仲裁裁决书,有哪些可选方式进行维权?各种方式有什么操作要求和特点?

作为律师,我处理过也回答过不少当事人的类似问题。通过本文,我尽量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告诉读者,若不服仲裁裁决、若认为裁决书中确有错误疏漏和程序不公,还有哪些路可走。也许,本文中介绍的某一条路径,就能为你手中的仲裁案件,带来“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希望和尝试。

问题的应对

路径一:仲裁裁决的补正\更正——给裁决书打上“小补丁”

补正\更正,顾名思义,对于仲裁裁决中诸如文字、计算类的“小错误”、“小遗漏”、“笔误”,通过事后补正的方式,进行更正。对于此类错误,需要在收到裁决书后的较短时限内(一般为30日内),尽快申请补正\更正。

《仲裁法》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贸仲仲裁规则(2024版)》(仅举例示范,具体请查阅你的案件审理机构的仲裁规则,以下不再重复)第五十六条……(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或遗漏事项,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三)上述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北仲仲裁规则(2022施行版)》第五十三条 (一)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仲裁庭应当补正。(二)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 日内, 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

律师提示1

虽仲裁法和各地仲裁机构,多数规定30日内提出补正或更正,但稳妥起见,建议你还是看一眼案件审理机构的具体仲裁规则,防止规定了<30天的补正时限要求。若不清楚仲裁规则,可询问具体的仲裁办案秘书。

律师提示2

建议书面提出补正或更正申请,一方面因为仲裁机构往往要求书面申请,另一方面,通过书面申请的接收或邮寄证明,固定申请行为和申请时间,有益无害。

律师提示3

文字、计算类错误,虽性质不严重,但也可能影响到裁决的履行和执行,所以收到裁决书后,建议核实裁决书中关于责任主体、支付金额、币种汇率、利率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起止日期等等文字或计算的表述;并审查是否存在“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情形。

 


 

 

路径二:申请补充裁决——给裁决书打上“大补丁”

补充裁决,要处理的问题,比补正\更正裁决,要更严重一些。

前面说到,补正\更正,处理诸如 “文字、计算错误”“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或遗漏事项”,所以通常是“小补丁”。

而补充裁决,涉及到诸如“漏裁事项”,需要补充裁决这个“大补丁”加以修补完善。虽然是大补丁,但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维权,通常也要求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提出补充裁决申请。

《贸仲仲裁规则(2024版)》第五十七条 补充裁决 (一)如果裁决书中对仲裁请求/反请求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漏裁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三)该补充裁决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北仲仲裁规则(2022施行版)》第五十三条 (一)……裁决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有遗漏 , 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律师提示1

以上述仲裁规则为例,补充裁决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提出,逾期不候。

律师提示2

需书面提出补充裁决申请。若口头形式,恐无法得到正式有效受理。具体申请形式要求,请依据你案件所在机构的仲裁规则。

律师提示3

漏裁事项,既包括对仲裁请求的漏裁事项,也包括仲裁反请求的漏裁事项。

 

 

 

路径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抗裁决书的强制执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多用于仲裁裁决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为了依法对抗该强制执行措施,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维权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提示1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向执行法院提出,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为前提。若对方还未启动法院强制执行,则无法直接申请不予执行。

律师提示2

申请时限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文件,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原则上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应留意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不要超期失权。

律师提示3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

律师提示4

满足相关司法规定时,案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比如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此类情况也有时限等程序要求,此处不再展开。

 

 

 

路径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并推翻裁决书的效力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撤裁申请,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已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律师提示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法定期限。

律师提示2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核实受理法院。比如北京地区,针对北仲、贸仲商事裁决的撤裁申请,通常由北京四中院受理。

律师提示3

只有具备法定事由时,才会增加法院支持的可能,因此在起草申请书时,应对照法律规定事由,考察自己的仲裁裁决书是否存在相应情况。

律师提示4

仲裁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会裁定中止强制执行程序。

律师提示5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反之亦然。

律师提示6

根据仲裁法规定,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律师提示7

不论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还是驳回撤裁申请,均不能上诉或再审。

 

 

路径五:重新仲裁——在撤裁程序中产生的“半个”救济程序

我之所以称重新仲裁为“半个”救济程序,是因为,重新仲裁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只能依附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即,必须在申请撤裁程序启动后,才有可能发生的一种救济程序。当法院审查认为裁决书的问题还没有严重到必须撤销裁决的程度,则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就瑕疵问题重新仲裁。但这种法院通知,没有强制性,仲裁庭可以同意重新仲裁,也可能不同意重新裁决。由此,也会间接导致撤裁程序的不同结果。

实践中,关于“重新仲裁”制度,还在摸索完善中,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比较简单笼统,还未形成完全统一的共识,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会有一定的差异化处理。重新仲裁这种方式相对撤销裁决来说,相对温和,尊重了原仲裁庭的相关意见。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律师提示1

重新仲裁必须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程序中启动。

律师提示2

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会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然后等待仲裁庭的处理:若仲裁庭在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则法院裁定终止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或未在指定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则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律师提示3

根据最高院相关文件,仲裁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尚未严重到必须以撤销裁决的方式来对当事人予以救济的程度,该程序瑕疵可以通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予以弥补。

律师提示4

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但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律师提示5

法院通知重新仲裁后,仲裁庭可能开始重新仲裁,也可能拒绝重新仲裁。重新仲裁能否实质开始,最终取决于仲裁庭(或仲裁委)是否同意。实践中往往要看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沟通。

律师提示6

重新仲裁的制度目的,是让仲裁庭自我纠错,因此,法院通知中所载具体理由,很可能成为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审理范围。也就是说,重新仲裁并不是推倒原裁决后一切重新再来。

 

张美景

执业律师

张美景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

自执业以来,张律师致力于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to maximize my clients’ benefits),秉持专业(professional)、细节(detail-oriented)、关爱(caring)的执业信条,为委托人提供值得信赖和放心托付(trustworthy)的专业法律服务。

执业过程中,张律师处理过因建设工程、买卖合同、资金借贷、公司股权、房屋租赁、债权债务、劳资争议等引起的大量咨询、谈判、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案件,累计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挽回损失或避免索赔之金额达数以亿计。

部分经典案例:

某公司与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标的金额合计超过6000万,胜诉,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某公司与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获赔金额超过2500万,胜诉);

某自然人债务追偿权纠纷案(标的金额超过260万,胜诉);

某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纠纷仲裁案(获赔金额超过180万,胜诉);

某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金额超过两百多万,胜诉,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某自然人合同纠纷案(对方起诉索赔金额超过2700万,经过鉴定、质证、开庭等程序,促成对方和解);

某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金额超过600万,促使对方和解);

某自然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标的金额超过310万,胜诉);

某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获得经济补偿及欠付工资合计超过30万,胜诉)等;

此外,还代理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类型案件。

亚当·斯密说过:“我们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把自己的财富,有时还把自己的名誉和生命托付给律师。”张律师致力于与委托人形成互信的协作关系,愿同舟共济,彼此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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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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